安徽电动车主牢记!今起施行,不戴头盔最高罚50元…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
驾驶人和搭载人没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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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在公共场所停放方面,《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运营企业需及时清理违停车辆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针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
《条例》中明确提出,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此外,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测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佩戴头盔骑电动车最高罚50元
《条例》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人和搭载人没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
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是什么?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
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
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
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
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
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
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
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有哪些规定?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
有关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
有关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依规。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活动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
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来源:大皖新闻综合
编辑:李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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